尊敬的用户: 您好!接工信部、通信管理局通知,要求通过ICP备案的网站悬挂ICP备案号和链接的工作.根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未在其备案编号下方链接工信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的,或未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指定目录下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请网站主办者在网站备案成功后必须将备案号放在网站首页底部,并且将备案号链接到工信部网站www.miitbeian.gov.cn . 请网站主办者高度重视,自觉检查网站是否已经按要求将备案号放置网站首页底部并且已经做好链接到工信部网站. 若未完成,请您配合完成此项工作. 如有疑问,请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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