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备案互联网金融前置审批文件的相关事项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18年12月26日公布《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规定》相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一、请您介绍一下《规定》出台的背景?

答:2009年以来,依据《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相关部门对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实行许可管理。近年来,国内金融信息服务机构也在快速发展,一些机构内容把关不严,炒作金融市场风险、发布敏感市场信息、歪曲金融监管政策,对经济金融稳定带来冲击,亟待规范。金融信息服务对提升金融业水平,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制定出台《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旨在加强金融信息服务内容管理,提高金融信息服务质量,促进金融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二、请问金融信息服务的概念是怎么界定的?

答:《规定》明确,金融信息服务是指向从事金融分析、金融交易、金融决策或者其他金融活动的用户提供可能影响金融市场的信息和/或者金融数据的服务。该服务不同于通讯社服务。这一概念延续了2009年《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提法,且这一定义是中美、中欧、中加在WTO框架下磋商确定的,施行多年且为各方普遍接受。

三、请问《规定》的定位是什么?

答:《规定》是规范性文件,侧重内容管理,主要是对金融信息服务机构的信息内容和相关行为明确具体要求。

金融信息服务不同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它的主要服务对象是机构和特定投资者,即“特定用户”,而不是社会大众。金融信息服务主要是提供包括信息和数据在内的金融信息业务服务,而不是直接提供存贷款、证券交易、购买保险、基金交易、债券交易、外汇买卖等金融业务服务。

四、金融信息服务机构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金融业务需要申请许可吗?

答:《规定》明确,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法定特许或者应予以备案的金融业务应当取得相应资质,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金融信息服务与互联网是什么关系?

答:金融信息服务通过各种通讯方式传输金融信息,从纸质材料传输到电话线传输,再到互联网传输,根据不同情况会选择最有利的传输方式。因此,互联网仅是金融信息服务信息传输的方式之一。

六、请问《规定》与《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是什么关系?

答:《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是部门规章,是对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进行规范,许可管理是其显著特点。《规定》是规范性文件,侧重金融信息服务机构的内容管理及行为管理,部分条款是对《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细化。《规定》出台不影响《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法律效力,两者并行不悖相互补充。

七、《规定》对金融信息服务的信息内容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基础上,《规定》明确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下列内容的信息:散布虚假金融信息,危害国家金融安全以及社会稳定的;歪曲国家财政货币政策、金融管理政策,扰乱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的;教唆他人商业欺诈或经济犯罪,造成社会影响的;虚构证券、基金、期货、外汇等金融市场事件或新闻的;宣传有关主管部门禁止的金融产品与服务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内容。

八、《规定》明确了哪些处罚措施?

答:《规定》明确,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国家或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进行约谈、公开谴责、责令改正、列入失信名单;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由国家或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强调,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与有关主管部门建立金融信息服务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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