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代理与复代理是以代理人是否亲自为代理行为为划分依据的。代理人亲自实施代理行为的备案域名代理,称为本代理,也称为普通代理;不是由代理人自己而是由代理人委托的其他人实施代理行为的,称为复代理,也称为再代理、次代理或转委托。接受代理人委托的人称为复代理人。 前文提到代理人负有亲自完成代理事项的义务,以符合代理关系所具有的身份性特点。 因此,法律原则上不允许代理人将本人的委托事项另行转托给第三人处理。但是这种禁止不是绝对的,在特定的情况下,法律仍然允许代理人转委托。我国《民法通则》第68条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即使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民通意见》第80条又规定,由于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托他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属于《民法通则》第68条中的“紧急情况”。 复代理的构成要件包括:(1)复代理人是处理代理权限内的事务的人,复代理人的权限,不是代理权的移转,所以须有原代理权的存在。如果复代理人超越代理人的权限,则同样构成无权代理,而不产生复代理的法律效果。(2)复代理人是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选任,复代理基于代理人的转委托而成立。 如果不是由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选任,例如,在由本人选任或者代理人受本人的委托以本人名义选任时,则构成共同代理,而不是复代理。(3)复代理人是本人的代理人,而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 例如,某厂委托某乙为其采购一批原料,某乙接受委托以后,突发急病,不能完成采购事项,故在征得某甲的同意以后,转委托某丙完成采购事项。 这就是复代理。某丙就是复代理人。代理,什么是本代理什么是复代理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的划分,是以代理权限范围为划分标准的。一般代理是指代理人享有一般意义上的代理权,即其代理权没有范围限制,代理人可以代理被代理人进行任何法律允许进行的民事活动。因此,一般代理又称为全权代理或者总括代理。特别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权限范围受到一定的限制,代理人只能在限定的权限范围内代理被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如超越权限范围,便会发生越权代理,行为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特别代理中的代理人不能像一般代理中的代理人那样可以进行任何法律允许的民事活动,而只能进行权限范围内的代理行为,所以也成为部分代理或者特定代理。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民事权利、民事义务由被代理人享有和承担。代理有以下几个特点:1. 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如委托你买彩电,被代理人就不能自作主张买冰箱。2. 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如施某委托郑某签订一份合同就必须以施某的名义,而不是以郑某的名义。3. 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如某五交化公司委托李某买一批彩电,如果这批彩电质量有问题,其法律后果由五交化公司承担,而不是由李某承担。然而,不是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可以代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如领取结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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