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网络文化、视听节目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2)如网站的信息内容中含有上述前置审批内容的单位,在网上报备时,必须向其住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报送前置审核同意的文件。3)从事新闻的,需要省级政府新闻办审核同意4)从事出版的,需要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5)从事教育的,需要省级教育厅审核同意6)从事医疗保健、医疗器械的,需要省级卫生局审核同意7)从事药品的,需要省级药检局审核同意8)从事经营性的,需要到地点省通信管理局办理经营许可证(电子公告;广告业务;网络游戏;电子商务;有偿信息;电子邮箱;搜索引擎;即时通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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