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292号令)《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落实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方案(试行)》工信部电管〔2010〕64号 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令第292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工信部令第33号《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快速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工信部备案网址为:www.miitbeian.gov.cn
本文出自快速备案,转载时请注明出处及相应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