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马拉雅官方网站(以喜马拉雅FM为例)

作者 | Arch(本文系编辑根据相关素材采写,不代表知产力立场。转载请在显要位置注明文章来源。)(本文2476字,阅读约需5分钟)5月8日,在网文维权之路苦心求索的人们等来了一个好消息——《锦绣未央》被判抄袭成立!这场历经两年,厚积薄发的维权胜利注定成为网络文学反侵权的里程碑。然而不能忽略的是,网文维权依然前路漫漫。数据显示,2018年中国网络文学整体盗版损失规模为58.3亿元。与此同时,国内有声阅读市场预计达到45.4亿元。在如此庞大的利益驱使下,类似喜马拉雅FM这样的平台成为网文侵权的重灾区。整顿之后乱象尤在喜马拉雅平台存在大量网文侵权并非新话题了。知产宝上检索到有关该公司的著作权纠纷案件多达533件。早在去年三月作家曾鹏宇就在微博发文称在喜马拉雅FM平台上发现自己撰写的《世上有颗后悔药》的全本有声书内容,用户可以免费下载和打赏主播,但却没有得到他本人和出版社的授权同意,直接影响到正版有声书的推出。随后,作家蔡春猪、唐小饭,编剧张瑶等纷纷表示,自己的作品也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被用户制成有声书在喜马拉雅FM平台上线。这场风波最终以喜马拉雅FM在官方微博发布《关于版权投诉的公告》,并公开致歉告一段落,喜马拉雅方称,“不管付出多大的代价,对所有涉及侵权的作品,承诺坚决处理到底,并联合版权方开展平台版权自查,规范版权监督体系”。然而时隔一年,微博上仍有作者发声,表示其作品遭到侵权。今年三月,博联社创始人马晓霖表示,喜马拉雅FM未经本人授权,推出《马晓霖看中东》音频版,构成侵权,经交涉暂停下架。不久之后,《暖气》的作者慢三也在微博发文称,“刚看到他人的有声版权被侵权了,也去喜马拉雅FM搜了搜《暖气》,果然……” 。其实喜马拉雅上的侵权现象就像一座巨大的冰山,站出来维护自己权益的作者只是露出水面的小小一部分。要知道大多数作者并没有这个精力,他们才是隐藏在水下的绝大部分。专栏作家毛利发表在其公众号上的作品就被喜马拉雅上一个叫“TextToSpeech”的主播制成了有声读物,这位主播有1.7万订阅粉丝,827张专辑,包含“果壳网”、“英国那些事”、“虎嗅网”等流量大户。由于专辑数量过多,该主播并没有亲自去朗读,而是使用语音朗读软件将文章转化为粗糙的机器音。UGC模式或需改进组建于2012年8月的喜马拉雅FM是国内知名的在线音频分享平台之一。根据喜马拉雅FM联合创始人余建军公布的数据显示,目前平台激活用户量达到4.7 亿,主播总量超500万。与国内大部分音频平台类似,喜马拉雅FM最初定位为 UGC模式。UGC英文全称是(User-generated Content),翻译过来其实就是由用户自己生产内容。这样会赋予UGC模式一个极大的优点就是不用担心内容的数量,每天都有无数的用户向平台注入新鲜的血液。而缺点也是因为用户自己生产内容,导致内容的质量不好把关,可能会出现一些不合法的内容。喜马拉雅FM副总裁姜峰此前在公开采访中透露,虽然喜马拉雅拥有一套自身版权审核体系,原创内容会被整合进版权管理资源库,用户上传内容经由机器自动审核后也会有人工进行再次审核。但用户上传的内容数量巨大,难免会有纰漏。面对平台上庞杂的用户上传内容,喜马拉雅作为平台运营者的审查责任边界应该如何认定?对此,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丛立先认为,相对其他文学、视频,有声书作品的版权较为复杂,包括原文字作者的权利、录制音频者的权利等,这种特殊性使得平台在审核版权时,存在更大的困难,但这种所谓的特殊性并不能减轻或免除平台对版权审查的义务。喜马拉雅作为专业的内容提供平台也必然要承担更大的注意义务,不能以用户上传内容数量过大无法监管作为侵权的借口。此外,喜马拉雅的UGC模式不仅有监管方面的问题。在早期,国内版权意识还没这么浓时,平台本身甚至会成为侵权内容的提供者。2014年,上海浦东区人民法院就曾受理过这样一起案件。喜马拉雅网站利用计算机伪装真实用户注册,并提供知名网络小说家“唐家三少”《斗罗大陆》等作品在线收听及下载。近年来,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喜马拉雅也认识到侵权行为并非长久之路,开始转向PUGC(专业用户生产内容)战略,并大量购入头部内容版权。打开喜马拉雅手机客户端,会发现用户也可参与全民朗读、喜配音这种活动,其所读内容均限定为喜马拉雅已取得授权的作品。技术的引入对于平台监管责任的影响据北京商报报道,喜马拉雅FM内部通过建立自纠自查机制,还在扬州建立内容审核基地,同时和语音智能识别公司达成合作,以技术手段对内容进行更精准的侵权识别。通过技术审核+人工审核相结合保护内容版权,“目前公司有近百人组成的7×24小时值班的审核队伍,采用三审+抽审制度。从去年4月开始,建立了版权事件的快速处理通道,法务部同事也会第一时间跟进处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实际上,引入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参与平台内容审核,已被网络服务提供商普遍采用。在这一背景下,对于平台上的版权侵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法律责任是否也因此发生变化?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唐勇律师认为,在目前科技手段和网络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云计算和大数据算法已经成为网络服务提供商普遍适用的技术,如果再一味强调网络服务提供商(如ISP)审核上传内容的难度并不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发展,因此应适当加大对网络服务商包括ISP和ICP在审核上传者信息和上传内容方面的义务,并规定罚责确保网络服务商的义务执行,这样在长远来看,有利于规范、净化网络内容,保护知识产权,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此外,笔者认为,由于在法律上,ISP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对网友上传内容的合法性,没有更严格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审核,而是设置了“避风港原则”。网络服务平台对于这一原则的理解和适用,不宜过分强调自身监管客观难度。如果说避风港原则的设立是由于所处时代为网络传播业发展初期,为了使网络服务平台能够更快速地发展起来,而同时又因为在当时的技术条件下,网络服务商难以做到内容审核才设立的一项制度,那么随着整个网络行业及网络服务技术水平的飞速发展,到今天如果过分强调网络服务商的监管困难恐怕会纵容网络信息的侵权性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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