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整域名服务机构审批程序及申请条件 1. 意见稿落实了国务院有关决定,即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之规定,设立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审批由工信部下放至省级通信管理局,而设立域名根服务器及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仍由工信部审批。 2. 意见稿明确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3. 意见稿与近期互联网领域的“双境内”监管趋势一致,即申请成为域名服务机构的,必须是在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且信息系统或服务器(含容灾备份服务器)须设置在境内。 4. 顺应国际发展趋势,适度放开了普通企业自主设立、管理商标、行业等特殊后缀域名的路径。 二、强化域名服务机构的责任 1. 明确域名管理、注册、解析服务机构应当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建立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制度。非因法定理由,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将用户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 2. 为了有效打击域名注册代理机构的营销和服务乱象(如电话欺诈、胁迫营销,限制用户转移转让域名等),意见稿规定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对域名注册代理机构的工作承担监督和管理责任。 3. 强化违法网络信息打击力度,意见稿明确规定不得为违法网络信息服务提供域名跳转和解析服务。汇业黄春林律师介绍,权利人发现他人利用网站从事侵犯商标权、名誉权等违法行为的,可以据此向域名注册、解析服务商投诉。 三、有保留的“先申请先注册”原则 1. 与原办法相比,意见稿采取了有保留的“先申请先注册”原则。这是因为,部分新顶级域名注册细则确立了商标等在先权人在特定时间内(即优先期)的优先注册权。 2. 与原办法相比,在继续赋予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保留字制度”基础上,删除了需要提前向工信部备案的规定,这无疑扩大了注册管理机构保留域名的自主权。 四、强化域名持有者实名制规定 1. 意见稿再次重申域名注册采取实名制。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对域名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验。申请者不补正或者提交不真实的域名注册信息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得为其提供域名注册服务。 2. 目前实践中,未提交实名核验的中国域名申请,会显示为“注册局设置注册信息审核期(pendingVerification)”,审核期(通常为5天)过后未通过实名审核的,该域名将被注册局锁定,锁定的域名解析会暂停。个人需要提交身份证、户口本等信息,企业需要提交组织机构代码或营业执照。 五、强制要求境内网站须境内管理域名 1. 意见稿首次要求,在境内进行网络接入的域名应当由境内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并由境内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运行管理。在境内进行网络接入、但不属于境内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管理的域名,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网络接入服务。 2. 汇业黄春林律师认为,这就要求,在境内放置服务器的网站,若其使用的域名目前是在境外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处管理的(事实上,目前很多外资企业均是采取该种方式),则应当将域名转移至境内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处。 3.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意见稿第二条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域名服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从文意理解,这里的“域名”不仅包括CN/中国等国别顶级域名,还应当包括COM/NET等类别顶级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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