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第五条规定: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开办本单位外新闻发布、转载类栏目,需到省委宣传部办理开办相关栏目专项审批。开办新闻,杂志出版社类栏目,需到省出版局办理开办相关栏目专项审批。开办药品,保健品的生产、销售等栏目,需到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开办相关栏目专项审批。开办教育网站、网校等教育信息栏目,需到到省教育厅办理开办相关栏目专项审批。开办影视下载、转播、视频类栏目,需到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办理开办相关栏目专项审批。开办游戏、演出剧、艺术品等其他文化类产品的生产、传播和流通等栏目,需到省文化厅办理开办相关栏目专项审批。开办经营性网站,请到当地省通信管理局办理开办相关栏目专项审批。开办微博、微信、电子公告等互动性栏目需到省委宣传部办理开办相关栏目专项审批。 电子公告服务,是指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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