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众号也要备案?为加强微信公众账号管理,规范网络传播秩序,掌握微信公众号总体情况,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依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第四条、《即时通讯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各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向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分类备案以及互联网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等,经研究决定,即日起在全县开展微信公众账号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备案时间 2016年4月18日至5月13日 二、 备案对象 全县所有微信公众账号。具体包括: 1、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开设的; 2、以个人或公司名义开办的; 3、微信账号名称包含本县和乡镇(街道)名称(别称)或其他显著本地特征的; 4、账号注册人或机构属地在本县范围的; 符合以上任何一条的均在此次备案登记范围内。 三、 登记材料 微信公众账号登记备案时所需材料: 1、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开设微信公众账号的需要: (1)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个人开设微信公众账号的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3、微信公众账号登记备案单位或个人根据相关材料填写附件《微信公众账号登记备案表》。 四、 有关事项 1、各乡镇(街道)负责做好本辖区微信公众账号登记工作,汇总后报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县直各单位、企业及个人填报《微信公众账号登记备案表》,直接到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 3、微信公众账号备案登记工作是一项长期工作,集中登记时间结束后,新开通的微信公众账号可及时下载填写《微信公众账号登记备案表》,在开通30天内进行备案登记。 4、对延时不报、不履行备案的,我办将根据互联网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协调即时通讯工具服务提供者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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