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上海市网站公安备案公告

网站公安备案通知书          依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各网站在工信部备案成功后,需在网站开通之日起30日内到公司实际经营地或个人常住地公安机关履行公安备案手续。        如未办理公安备案手续,请您尽快登录全国公安机关互联网站安全管理服务平台www.beian.gov.cn提交公安备案申请。自通知之日起,超过30日未办理的,公安局将依法暂停接入。 附二:相关政策法规:       《公安33号令》第十二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        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       《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十七条:第十七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服务单位应当自网络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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