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网站备案前置审批工作的相关流程,现将有关事宜说明如下:一、法律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2号)第五条规定:“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通信管理局严格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2号)第五条的政策执行互联网备案信息审核。 二、前置审批的相关机构A、非经营性1. 文化厅(文化)2. 新闻出版局(出版)3. 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新闻)4. 教育厅(教育)5.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和医疗器械)6. 卫生厅(医疗保健)7. 广播电影电视局(广播电影电视节目)B、经营性通信管理局(电子公告;广告业务;网络游戏;电子商务;有偿信息;电子邮箱;搜索引擎;即时通信等)相关机构的联系方式,请参照相关页面。点击进入 三、审核流程凡涉及上述需要办理相关前置审批的网站,需先向对应的前置审批主管机关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并获得审核同意。相关网站在取得前置审批的资质以后,请将相关前置审批的文件扫描上传到备案系统,或者发邮件到(注明主办单位及备案域名)
本文出自快速备案,转载时请注明出处及相应链接。